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精準抗衰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 為臨床醫生提供延長壽命的資訊,包括抗衰老眾多效益。
- 協助建立精準治療方案和發明有效延長壽命的診斷手段。
- 作為正當和精準效果抗衰老醫療方案的資訊中心。
- 聚焦抗衰老多樣化需求,發展並會聚抗衰老潛力產業。
- 協助提供基金和促進關鍵性臨床抗衰老研究。
- 協調精準抗衰老醫學的延伸、教育和支持。
- 推進精準抗衰老產業集群發展,跨區域、國際性合作。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舉辦有關精準抗衰老醫學之學術演講與討論會。
- 發行有關精準抗衰老醫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 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精準抗衰老醫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 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間交流,提高我國在精準抗衰老醫學的臨床應用與世界接軌。
- 舉辦精準抗衰老醫學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藉以提高臨床診療應用,以期促進國民健康。
- 維護抗衰老醫學領域企業和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 組織抗衰老醫學科學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傳播普及抗衰老醫學科學知識;推介國內外抗衰老醫學科研成果,進行抗衰老技術和學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亞太平洋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台灣會員
入會費 | 常規年費 | 常規年費 (3年) |
終身年費 | |
---|---|---|---|---|
Allied Health Member | NT$1,200 | NT$1,200 | NT$3,000 | NT$12,000 |
Physician Member (醫師資格限定) |
NT$1,200 | NT$1,800 | NT$4,800 | NT$18,000 |
海外(含港、澳、大陸地區)會員
入會費 | 常規年費 | 常規年費 (3年) |
終身年費 | |
---|---|---|---|---|
Allied Health Member | NT$1,800 | NT$1,800 | NT$4,800 | NT$18,000 |
Physician Member (醫師資格限定) |
NT$1,800 | NT$3,000 | NT$8,000 | NT$30,000 |
終身會員:課程/研討會活動享會員價8折
凡贊同本會宗旨,透過本學會官網,完成入會手續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四年。
第十條
本會設置理事12人、候補理事1人、常務理事3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長1人。
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互選之。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其餘常務理事擔任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學會工作。
備註:
- 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且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理事名額至少9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 理事名額在9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備註: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監事1人、監事會召集人1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常規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若中斷未繳納超過1年(365天)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需重新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常規年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除創會理事外,日後擔任本會理事、監事者須符合以下1~3項:
- 老化醫學領域資格:下列ABC條件中須符合其中一項:
- 就讀國內外老化醫學相關系所之博士班
- 榮獲國際老化醫學相關之年輕學者獎項
- 曾擔任/現任國內、外知名醫學機構裏,任職老化研究或抗老化領域相關單位之主任或副主任以上職務。
- 取得本學會舉辦之老化醫學專科醫師&諮詢師之培訓認證。
- 經由本會2名理事推薦。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副理事長)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2020.02.03)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常年會費。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11月初),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2月底),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0年2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