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精準抗衰老醫學學會章

內政部109年8月2號台內團字第10902806998號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精準抗衰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為臨床醫生提供延長壽命的資訊,包括抗衰老眾多效益。
二、協助建立精準治療方案和發明有效延長壽命的診斷手段。
三、作為正當和精準效果抗衰老醫療方案的資訊中心。
四、協助獲取和頒發在精準抗衰老醫學領域科學性強的發明研究基金。
五、協助提供基金和促進關鍵性臨床抗衰老研究。
六、協調精準抗衰老醫學的延伸、教育和支持。
七、為醫生提供參加亞太精準抗衰老醫學大會學術會議經費。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精準醫學之學術演講與討論會。
二、發行有關精準醫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三、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精準醫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四、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間交流,提高我國在精準醫學的臨床 應用與世界接軌。
五、舉辦精準醫學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藉以提高臨床診療應用,以期促進國民 健康。
六、維護抗衰老領域企業和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抗衰老科學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傳播普及抗衰 老科學知識;推介國內外抗衰老科研成果,進行抗衰老技術和 學術的國 際交流與合作。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經考試及格獲得
衛生署頒發之醫師證書,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完成入會手續後為正式
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
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非醫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畢業於國內外醫學院校相關系所(科)之
人員,經考試及格獲得衛生署頒發之相關證書,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
完成入會手續後為非醫師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
納。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精準醫學之醫師,對學會有特殊貢獻
者,經理監事會通過者,聘為本會榮譽會員,入會費新臺幣1000 元,於
會員入會時繳納。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 人、候補理事3 人、常務理事3 人、理事長1 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備註:
1.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 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候
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為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且免會議
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理事名額至少9 人,監事名額
至少3 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2.理事名額在9 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
額之三分之㇐,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 人、候補監事1 人、常務監事1 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備註:常務監事在3 人以上時,條文修正如下:
「第 十㇐ 條 本會置監事3 人、候補監事1 人、常務監事1 人、監事
會召集人1 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
互推1 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
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
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
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 人以上者, 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 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 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 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 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 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每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 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 次,監事會每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 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2020 年2 月3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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